10月1日起,福建省港口建设费主要有4个方面的政策调整:一是征收主体的变化,由原来港口经营人调整为海事管理机构;二是征收标准下降20%,扩大了免征范围;三是取消了港口企业的分成,调整为中央财政80%与地方财政20%的分配比例;四是统一了征收使用的票据,改为由财政部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收据。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未作调整,是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