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0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由港口装卸公司或码头负责征收改由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机构负责收取。同时,为降低物流成本,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标准由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7元下调至每重量吨5.6元,国内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元下调至每重量吨4元,总体费率下调20%。
国外基本上不征收港口建设费:英国港口建设以私人投资为主;美国以发行债券为主,在港口建设资金上实行分摊政策,政府仅负责港界线以外进港航道的建设和维护;日本以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融资。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加剧了地区间及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按章缴费的港口得不到鼓励,拒交和漏交的企业得不到惩罚。港口建设费下调有利于规范港口竞争:部分未被列入代征港建费名单的港口,为争夺客户少征或不征收港建费;各地返还港建费比例、返还对象不尽相同;收费结构不合理,进出口货物只按货物重量吨一个标准征收港建费,而不考虑货物价值和体积等因素。